第八章 (乙方之責任)
第35條、乙方對租用本業務所產生之各項費用有按時支付之義務,並對停用甲方服務前產生之費用有繳納之義務。
第36條、乙方對於連線帳號及密碼應妥善保管,避免外洩。
第37條、甲方提供乙方在郵遞服務或網頁空間下之磁碟空間,僅供暫存資料,乙方應自行做好備份,避免存放大量資料於主機上。
第38條、乙方在使用本業務時,應遵守本契約第九章所列之使用規則。
第39條、乙方申請本業務時,應提供真實之個人資料,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乙方應自行負責。
第40條、乙方個人資料如有變動時,應以電子郵件、郵件或電話通知甲方。乙方如以電話申請異動事項,甲方得詢問其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可辦理。如乙方怠於通知或所提供之資料有誤,因此對其權益造成任何影響,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41條、乙方租用甲方之電信設備,應妥為保管使用,如有毀損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應照甲方所定價格賠償。前述定價,甲方應考慮該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
第42條、乙方如申告障礙經甲方派員查修時發現,係因乙方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或其他非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者,甲方得收取檢查及維修費。
第九章 (乙方應遵守之使用規則)
第43條、本業務所提供之HiNet帳號及密碼(PW)可以用來消費或購買甲方及合作廠商所提供之商品或加值服務,乙方對客戶號碼、客戶識別碼及密碼應負妥善保管之責,凡經由HiNet帳號所產生之各項費用,乙方均有支付之義務。
第44條、前條商品或加值服務之規定,將公告於甲方網頁上,乙方同意遵守該規定。
第45條、本業務網路上可擷取之任何資源,皆屬該資料所有者所擁有,乙方應遵守各該網路資訊所有者之授權或其他任何法律規定,否則不得使用該等資源,如因此導致任何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涉。
第46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權暫停或終止乙方於甲方Internet服務之所有帳號或終止甲方Internet服務之所有契約,並由乙方負一切法律責任;且於停權期間未滿時,拒絕提供乙方所有Internet服務:
1.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2.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3.有危害通信或影響其他用戶權益之情事者。
4.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寄發電子訊息至對方信箱造成對方困擾之情事者。
5.於論壇區張貼與主題無關之訊息之情事者。
6.濫發電子郵件、蓄意破壞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之情事者。
7.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正常運作之程式之情事者。
8.發表或散佈恐嚇、誹謗、人身攻擊、侵犯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之情事者。
9.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之情事者。
10.影響系統運作或加重系統負擔之情事者。
11.在網路上提供違反各項法令之商品或服務之情事者。
12.利用或委託他人以本項第4款之方式從事各項活動之情事者。
13.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甲方基於維護電子郵遞服務之品質及遏止大量或廣告或不實電子訊息濫發,甲方有權採取必要管理措施,前述電子訊息管理措施之規定公告於HiNet首頁之系統公告中,變更時亦同,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前述二項所稱之電子訊息係指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經由通訊設備傳遞之資訊。
第十章 (甲方之責任)
第47條、甲方應每日24小時提供本業務契約中之各項服務。
第48條、甲方應維持連線之品質及正常運作。
第49條、甲方應提供適當之乙方服務以處理障礙排除、網路設定詢問、故障報修等事宜。
第50條、甲方因技術上需要,得將用戶號碼(HN)、用戶識別碼(ID)、接續號碼、IP
ADDRESS、系統設備號碼、連接方式、客戶介面、傳輸型態等予以變更,乙方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但甲方應於7日前通知乙方。
第十一章 (資訊保密義務)
第51條、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及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1.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2.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3.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第52條、前條資料乙方同意刊登者,甲方得編印或建置乙方目錄、資料庫。
第十二章 (甲方免責事由)
第53條、乙方如自行於網際網路上散布或擷取之各項資料與程式,所涉及之各項法律責任,甲方概不負責。
第54條、甲方如已於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時,告知與甲方系統相容軟硬體設備之標準並經乙方確認,乙方不得於申請後向甲方主張軟硬體設備不相容之擔保責任。
第55條、乙方檢索證券交易資訊、櫃臺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及期貨交易資訊之加值服務時,應遵守「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及「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違反時,甲方得停止使用本業務1年。
第56條、公眾無線區域網路(PWLAN)係甲方於公共場所建置無線接取設備與網際資訊網路,供乙方從事Internet之相關服務,本業務易因環境及無線傳輸技術等(諸如:微波爐、無線電話、藍芽裝置、WLAN基地台等)因素影響,產生射頻干擾(如封包遺失、瞬斷等),如因而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甲方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第57條、甲方如因情勢變更,得暫停或終止各項服務,乙方已繳租費,除按未到期日扣減租費外,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契約之修改)
第58條、甲方得因電信服務之性質、技術或情勢之變遷、維護之需要或任何非可歸屬於甲方之事由,隨時修改本契約條款,惟本契約條款如有任何增修刪等變更,甲方應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乙方。如乙方不接受變更後條款時,應於接獲通知後30日內辦理終止,之後視為乙方同意修改後之契約條款。
第59條、乙方若不願接受變更後條款,得向甲方主張終止租用,使用預付儲值制者,甲方按使用比例辦理退款,其他月繳制者,甲方按本契約第16條辦理,但參加優惠方案者,依優惠方案內容之規定辦理。
第十四章 (申訴服務)
第60條、乙方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除可撥叫甲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得至甲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申訴,甲方應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甲方之服務專線為: 0800080412。
甲方之服務電子郵件位址為:info@ms1.hinet.net。
第61條、乙方發現所使用之HiNet帳號及密碼被冒用時,而對使用本業務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者,應立即向甲方提出申訴,並辦理暫停使用本業務或更換密碼,甲方應即受理乙方之申訴並辦理之。
第十五章 (附則)
第62條、甲方有關本業務之廣告或宣傳品,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63條、本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乙方同意遵守相關法令規定、甲方各項服務營業規章規定及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亞太網路資訊中心(APNIC)、interNIC所訂之標準與建議書等之有關規定。
第64條、本契約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65條、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甲方當地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