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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網際資訊網路(HiNet)(新)契約條款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網際資訊網路業務(撥接式)租用契約條款(舊)契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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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契約書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各地營運處(以下簡稱甲方)與租用本業務客戶(以下簡稱乙方),茲因甲方提供乙方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業務),關於本業務之權利義務,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並經雙方合意定訂條款如下: |
立契約書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各地營運處(以下簡稱甲方)與租用本業務客戶(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提供乙方撥接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業務),關於本業務之權利義務,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並經雙方合意定訂條款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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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本業務係指由甲方提供連接網際網路(Internet)平台供客戶藉由電話撥接、ISDN、ADSL、FTTX、數據電路等接續方式從事電子郵遞、檔案傳送、公共檔案服務、網路論壇、資訊檢索、目錄查詢及全球資訊網(www)等與Internet相關服務之業務,甲方所提供之上述服務,得因技術及網路環境變化加以變更或調整,乙方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乙方租用本業務所需之各式電路,由乙方自行租用並依甲方各式電路業務營業規章辦理。 |
第一條、本業務係指由甲方提供連接網際網路(Internet)供客戶從事電子郵遞、檔案傳送、公共檔案服務、網路論壇、資訊檢索、目錄查詢及全球資訊網(www)等與Internet相關服務之業務,甲方所提供之上述服務,得因技術及網路環境變化加以變更或調整。乙方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乙方租用本業務所需之市內電話,由乙方自行租用並依甲方市內電話業務營業規章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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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Internet係開放性網路,並由各網路提供者負責維護,甲方無法就客戶所擷取資訊資源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負責,亦不保證乙方與甲方或其任何分公司間資料傳輸速率,倘乙方因傳輸速度或擷取使用網路資料而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甲方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
第二條、Internet係開放性網路,並由各網路提供者負責維護,甲方無法就客戶所擷取資訊資源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負責,亦不保證乙方與甲方或其任何分公司間資料傳輸速率,倘乙方因傳輸速度或擷取使用網路資料而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甲方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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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本契約接續方式:
1.電話撥接式:係指乙方運用電話網路業務,連線至本業務之方式,計費方式可分為計時制與包月制兩種。前述電話網路業務請詳閱「市內電話業務租用契約條款」。
2.ISDN撥接式:係指乙方租用甲方之整體服務數位網路(ISDN)業務,連線至本業務之方式。前述整體數位網路(ISDN)業務請詳閱「整體服務數位網路(ISDN)租用契約條款」。
3.預付儲值撥接式:係指乙方購買預付儲值式點數運用電話網路或ADSL網路或其他型式網路,連線至本業務之方式。
4.數據電路固接式:係指乙方租用甲方之國內數據電路業務,連線至本業務之方式。前述國內數據電路請詳閱「國內數據電路租用契約條款」。
5.ADSL:係指甲方於市內電話線兩端加裝設備,以非對稱式數位用戶迴路技術提供乙方連線至本業務之方式,本業務分為非固定制、網路型與多機型三種服務。前述ADSL請詳閱「ADSL租用契約條款」。
6.新世代用戶光纖網路(FTTB):係指甲方機房到社區或大樓佈放光纖,搭配乙太網路(Ethernet)或VDSL技術,提供對稱速率之點對點乙太專線,供乙方連線至本業務之方式。前述新世代用戶光纖網路(FTTB)請詳閱「新世代用戶光纖網路(FTTB)租用契約條款」。
7.光世代網路:係指在甲方機房或利用光纖迴路連接至光化交接箱、社區、大樓、家庭等,再搭配乙太網路(Ethernet)或VDSL技術,採best
effort模式,供乙方連線至本業務之方式。前述光世代光纖網路請詳閱「光世代網路租用契約條款」。
8.3G行動網路:係指乙方租用甲方之3G行動網路業務,連線至本業務之方式。前述3G行動網路業務請詳閱「3G行動網路業務租用契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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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本業務除提供網際網路連線服務外,其相關內容如下:
1.電子郵件信箱空間50
MB(MegaByte)。
2.個人網頁空間10MB(MegaByte)。
3.IP位址:
(1)動態IP:係指甲方於乙方每次連線時隨機提供之IP位址。適用於電話撥接式、ISDN撥接式、預付儲值撥接式、ADSL非固定制、光世代網路及3G行動網路。
(2)固定IP:係指甲方提供乙方固定之IP位址。適用於ADSL網路型、ADSL多機型、新世代用戶光纖網路(FTTB)及數據電路固接式(依據TWNIC規定配發)。
(3)其他加值服務依網頁上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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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本業務除提供網際網路連線服務外,其相關內容如下:
1. 電子郵件信箱空間50
MB(MegaByte)。
2.個人網頁空間10MB(MegaByte)。
3.其他加值服務依網頁上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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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為維持系統正常運作,甲方有權過濾電腦病毒檔案等,乙方若不同意甲方代為過濾者,應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法通知甲方,但甲方為維護網路安全時,則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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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乙方申請撥接式接續,於甲方系統重複上線時,甲方得立即予以自動斷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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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申請動態IP之乙方連線超過72小時或撥接式接續之乙方連線未傳送任何資料超過30分鐘時,甲方得予以自動斷線。 |
第四條、為維持系統正常運作,甲方有權過濾電腦病毒檔案,乙方若不同意甲方代為過濾者,應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法通知甲方。
第五條、乙方於甲方之系統重複上線時,甲方得立即予以自動斷線。
第六條、乙方連線未傳送任何資料超過三十分鐘時,甲方得予以自動斷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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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應檢具申請書表及2份(含)以上之身分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但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免附證明文件;辦理各項異動或終止時亦同。前述申請,甲方得配合乙方特殊需求,另以簽訂契約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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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應檢具申請書表及二份(含)以上之身分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但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免附證明文件;辦理各項異動或終止時亦同。前述申請,甲方得配合乙方特殊需求,另以簽訂契約方式辦理。
第八條、乙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並應載明乙方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者,法定代理人不負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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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本業務之租用最短期間為連續滿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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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乙方申請後因故註銷申請,其已繳費用概不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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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甲方係以個別之用戶號碼(HN)或用戶識別碼(ID)(以下皆簡稱HiNet帳號)為不同之計價帳戶,乙方如申請2個以上之HiNet帳號時,各個帳號如有提供優惠措施,乙方不得要求將不同帳號之優惠合併享用,或要求以未享用之優惠折抵各帳號之每月最低通信費;另乙方喪失享有優惠應具之條件或身分時,如乙方未主動向甲方申請退租,甲方應自乙方喪失條件或身分之日起,逕以一般乙方之費率計收通信費,乙方不得異議。 |
第十一條、甲方係以個別之客戶號碼(HN)或客戶識別碼(ID)(以下簡稱HiNet帳號)為不同之計價帳戶,乙方如申請二個以上之HiNet帳號時,各個帳號如有提供優惠措施,乙方不得要求將不同帳號之優惠合併享用,或要求以未享用之優惠折抵各帳號之每月最低通信費;另乙方喪失享有優惠應具之條件或身分時,如乙方未主動向甲方申請退租,甲方應自乙方喪失條件或身分之日起,逕以一般乙方之費率計收通信費,乙方不得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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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本業務之各項費用收費標準詳如費率表,前述各項費用不含各式接續電路費用。 |
第十二條、本業務之各項費用收費標準詳如費率表。
第十三條、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惟使用預付儲值制之承租人,其已預付之儲值點數或有效期限不因新費率調漲而減少或縮短。
第十四條、費率調整時,甲方應於調整生效日起
1日前於新聞傳播媒體、各營業場所或甲方網頁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乙方,並自公告起作為契約的一部份。
第十五條、乙方使用加值服務者,使用時以網頁上公告費用計收各項費用。
第十六條、乙方租用本業務自甲方申裝完成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申請終止之日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起租月或終止租用月之租費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每日租費為全月租費之三十分之一,變更費率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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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惟使用預付儲值制之承租人,其已預付之儲值點數或有效期限不因新費率調漲而減少或縮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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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費率調整時,甲方應於調整生效日起
7日前於新聞傳播媒體、各營業場所或甲方網頁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乙方,並自公告起作為契約的一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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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乙方使用加值服務者,使用時以網頁上公告費用計收各項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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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乙方租用本業務自甲方申裝完成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申請終止之日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1日計算。起租月或終止租用月之租費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每日租費為全月租費之1/30,變更費率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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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乙方申請終止租用本業務應於預定終止租用日5日前向原申請單位提出終止申請。 |
第十八條、使用月繳制時,乙方申請終止租用本業務應於預定終止租用日三日前向原申請單位提出終止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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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乙方預付儲值點數使用完畢或時間屆滿時,若未辦理續用手續,雙方契約即告終止,甲方將停止乙方一切使用權。 |
第十九條、乙方預付儲值點數使用完畢或時間屆滿時,若未辦理續用手續,雙方契約即告終止,甲方將停止乙方一切使用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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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使用預付儲值制時,乙方不得申請終止租用或退費。但因第46條或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情事發生時,乙方得申請終止租用及退費,甲方並應按比例退還乙方未使用之儲值點數之費用。 |
第二十條、使用預付儲值制時,乙方不得申請終止租用或退費。但因第四十六條或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情事發生時,乙方得申請終止租用及退費,甲方並應按比例退還乙方未使用之儲值點數之費用。
第二十一條、甲方以套件方式銷售本業務,雖不適用本契約之審閱期間,惟乙方於購買時無法詳閱本契約內容時,乙方於拆封後如不同意本契約條款,得自購買日起七日內就未使用之部分向甲方請求依比例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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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甲方以套件方式銷售本業務,雖不適用本契約之審閱期間,惟乙方於購買時無法詳閱本契約內容時,乙方於拆封後如不同意本契約條款,得自購買日起7日內就未使用之部分向甲方請求依比例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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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乙方申請暫停使用,其停止使用期間,申請租用ADSL及光世代接續者,租費按最速率定價7折計收,除此之外租費仍應照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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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乙方因欠費或違反第四十六條規則規定被暫停使用者,停止使用期間,租費仍應照繳。
第二十二條、乙方申請暫停使用或因欠費或有第四十六條情事之一或有違反法令致被暫停使用者,其停止使用期間,租費仍應照繳。
第二十三條、使用月繳制時,乙方申請終止租用,租用期間未滿本契約條款第九條所規定之租用期限者,應補足未滿期間之各項月租費。但終止租用之原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免予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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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乙方因欠費或有第46條情事之一或有違反法令致被暫停使用者,其停止使用期間,租費仍應照繳,但停止使用應繳租費之期間最長以1個月為限。如客戶依優惠方式申請,且於所承諾最短使用期間尚未屆滿時,因客戶違反本契約之規定致本公司終止契約時,客戶應依該優惠方式提前退租所訂補償措施補償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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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乙方申請終止租用,租用期間未滿本契約條款第9條所規定之租用期限者,應補足未滿期間之各項月租費。但終止租用之原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免予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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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甲方於乙方租用本業務之租用期間所提供之加值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郵件信箱服務、網頁空間、網路相簿、網路硬碟等),於本業務終止時,亦同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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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甲方於乙方租用本業務之租用期間所提供之免費加值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郵件信箱服務、網頁空間、網路相簿、網路硬碟等),於本業務終止時,亦同時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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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沖抵次月應繳付之費用。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沖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甲方應於終止租用日起30日內於甲方之營運處所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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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沖抵次月應繳付之費用,如乙方不同意充抵,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充抵應負費用後仍有餘額時,甲方應於終止租用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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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乙方租用本業務應繳之費用,應在甲方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註銷其申請或通知定期停止其使用或得逕行拆除其機線設備並追繳各項欠費。經再限期催繳仍未繳納者,由甲方辦理終止租用。乙方所積欠之費用,乙方仍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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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乙方租用本業務應繳之費用,應在甲方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註銷其申請或通知定期停止其使用或得逕行拆除其機線設備並追繳各項欠費。經再限期催繳仍未繳納者,由甲方辦理終止租用。乙方所積欠之費用,乙方仍須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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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本業務之繳費通知郵寄地址或電子郵件位址,皆以乙方申請書或網頁上登載之資料為準,乙方更換郵寄地址或電子郵件位址,而未通知甲方致生任何延誤或損失時,由乙方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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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本業務之繳費通知郵寄地址以乙方申請書或網頁上登載之資料為準,乙方更換郵寄地址而未通知甲方致生任何延誤或損失時,由乙方自行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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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有異議時,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理由向甲方申訴,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甲方得暫緩催費或停止通信。如乙方未於繳款截止日前通知,視為費用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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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有異議時,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理由向甲方申訴,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甲方得暫緩催費或停止通信。如乙方未於繳款截止日前通知,視為費用無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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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使用預付儲值制時,甲方應於乙方儲值點數使用完畢前,以電子郵件或書面主動通知乙方辦理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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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使用預付儲值制時,甲方應於乙方使用期限屆滿或儲值點數使用完畢前,以電子郵件或書面主動通知乙方辦理續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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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使用預付儲值制時,乙方得以書面授權甲方於儲值點數使用完畢時,以信用卡或銀行自動轉帳方式繳費以續用原有服務者,乙方於續用開始前仍得撤回或續用儲值點數未使用完畢前,終止續用原契約。續用期間終止契約或儲值點數未使用完畢前終止契約者,甲方應按未使用之比例辦理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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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使用預付儲值制時,乙方得以書面授權甲方於期限屆滿或儲值點數使用完畢時,以信用卡或銀行自動轉帳方式繳費以續用原有服務者,乙方於續用開始前仍得撤回或於續用期間屆滿前或續用儲值點數未使用完畢前,終止續用原契約。續用期間終止契約或儲值點數未使用完畢前終止契約者,甲方應按未使用之比例辦理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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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本契約終止後30日內,甲方應保留乙方之帳號與乙方資料及通聯紀錄,乙方於該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原帳號與資料。期滿乙方仍未辦理續用,甲方除依法律規定外,得刪除該帳號與乙方儲存於甲方系統中之所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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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乙方申請終止租用後30日內,甲方應保留乙方之帳號與乙方資料及通聯紀錄,乙方於該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原帳號與資料。期滿乙方仍未辦理續用,甲方得刪除該帳號與乙方儲存於甲方系統中之所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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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甲方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必要時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但甲方應於7日前公告於網頁上並寄發電子郵件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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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因甲方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除按下表之規定扣減租費外,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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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阻斷時間
(小時) |
扣減下限 |
連續阻斷時間
(小時) |
扣減下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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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以上-未滿24 |
當月月租費減收
5
% |
72-未滿96 |
當月月租費減收
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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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未滿48 |
當月月租費減收
10
% |
96-未滿120 |
當月月租費減收
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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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未滿72 |
當月月租費減收
20
% |
120小時以上 |
當月月租費全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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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甲方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必要時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但甲方應於七日前公告於網頁上並寄發電子郵件通知乙方。
第三十三條、因甲方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除按下表之規定扣減租費外,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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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阻斷時間(小時) |
扣減下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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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以上-未滿24 |
當月月租費減收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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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未滿48 |
當月月租費減收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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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未滿72 |
當月月租費減收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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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未滿96 |
當月月租費減收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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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未滿120 |
當月月租費減收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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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小時以上 |
當月月租費全免 |
第三十四條、前項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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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前條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以實際通信開始之後為準,通信開始不明者,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推定為通信開始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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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乙方對租用本業務所產生之各項費用有按時支付之義務,並對停用甲方服務前產生之費用有繳納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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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乙方對租用本業務所產生之各項費用有按時支付之義務,並對停用甲方服務前產生之費用有繳納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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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乙方對於連線帳號及密碼應妥善保管,避免外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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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乙方對於連線帳號及密碼應妥善保管,避免外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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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甲方提供乙方在郵遞服務或網頁空間下之磁碟空間,僅供暫存資料,乙方應自行做好備份,避免存放大量資料於主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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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甲方提供乙方在郵遞服務或網頁空間下之磁碟空間,僅供暫存資料,乙方應自行做好備份,避免存放大量資料於主機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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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乙方在使用本業務時,應遵守本契約第九章所列之使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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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乙方在使用本業務時,應遵守本契約第九章所列之使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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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條、乙方申請本業務時,應提供真實之個人資料,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乙方應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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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乙方申請本業務時,應提供真實之個人資料,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乙方應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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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條、乙方個人資料如有變動時,應以電子郵件、郵件或電話通知甲方。乙方如以電話申請異動事項,甲方得詢問其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可辦理。如乙方怠於通知或所提供之資料有誤,因此對其權益造成任何影響,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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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乙方個人資料如有變動時,應以電子郵件、郵件或電話通知甲方。乙方如以電話申請異動事項,甲方得詢問其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可辦理。如乙方怠於通知或所提供之資料有誤,因此對其權益造成任何影響,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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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乙方租用甲方之電信設備,應妥為保管使用,如有毀損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應照甲方所定價格賠償。前述定價,甲方應考慮該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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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乙方租用甲方之電信設備,應妥為保管使用,如有毀損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應照甲方所定價格賠償。前述定價,甲方應考慮該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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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條、乙方如申告障礙經甲方派員查修時發現,係因乙方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或其他非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者,甲方得收取檢查及維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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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乙方如申告障礙經甲方派員查修時發現,係因乙方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或其他非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者,甲方得收取檢查及維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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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條、本業務所提供之HiNet帳號及密碼(PW)可以用來消費或購買甲方及合作廠商所提供之商品或加值服務,乙方對客戶號碼、客戶識別碼及密碼應負妥善保管之責,凡經由HiNet帳號所產生之各項費用,乙方均有支付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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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本業務所提供之HiNet帳號及密碼(PW)可以用來消費或購買甲方及合作廠商所提供之商品或加值服務,乙方對客戶號碼、客戶識別碼及密碼應負妥善保管之責,凡經由HiNet帳號所產生之各項費用,乙方均有支付之義務。
第四十四條、前項加值服務之規定,將公告於甲方網頁上,乙方同意遵守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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