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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Net 固接式新舊契約條款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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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網際資訊網路(HiNet)(新)契約條款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網際資訊網路(HiNet)固接式(舊)契約條款

立契約書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各地營運處(以下簡稱甲方)與租用本業務客戶(以下簡稱乙方),茲因甲方提供乙方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業務),關於本業務之權利義務,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並經雙方合意定訂條款如下:

第一條    申請租用網際資訊網路(HiNet)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依本契約條款辦理。

1 條、本業務係指由甲方提供連接網際網路(Internet)平台供客戶藉由電話撥接、ISDNADSLFTTX、數據電路等接續方式從事電子郵遞、檔案傳送、公共檔案服務、網路論壇、資訊檢索、目錄查詢及全球資訊網(www)等與Internet相關服務之業務,甲方所提供之上述服務,得因技術及網路環境變化加以變更或調整,乙方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乙方租用本業務所需之各式電路,由乙方自行租用並依甲方各式電路業務營業規章辦理。

第二條    HiNet係指由本公司提供電信網路及系統,連接網際網路(Internet)供客戶從事電子郵遞、檔案傳送、公共檔案服務、網路論壇、資訊檢索、目錄查詢及全球資訊網(www)等與Internet相關服務之業務,本公司所提之上述服務,得因技術及網路環境變化加以變更或調整。客戶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

2 條、Internet係開放性網路,並由各網路提供者負責維護,甲方無法就客戶所擷取資訊資源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負責,亦不保證乙方與甲方或其任何分公司間資料傳輸速率,倘乙方因傳輸速度或擷取使用網路資料而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甲方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條    Internet係開放性網路,並由各網路提供者負責維護,本公司無法就客戶所擷取資訊資源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負責,亦不保證客戶與本公司或其任何分公司間資料傳輸速率,倘客戶因傳輸速度或擷取使用網路資料而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本公司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3 條、本契約接續方式:

1.電話撥接式:係指乙方運用電話網路業務,連線至本業務之方式,計費方式可分為計時制與包月制兩種。前述電話網路業務請詳閱「市內電話業務租用契約條款」。

2.ISDN撥接式:係指乙方租用甲方之整體服務數位網路(ISDN)業務,連線至本業務之方式。前述整體數位網路(ISDN)業務請詳閱「整體服務數位網路(ISDN)租用契約條款」。

3.預付儲值撥接式:係指乙方購買預付儲值式點數運用電話網路或ADSL網路或其他型式網路,連線至本業務之方式。

4.數據電路固接式:係指乙方租用甲方之國內數據電路業務,連線至本業務之方式。前述國內數據電路請詳閱「國內數據電路租用契約條款」。

5.ADSL:係指甲方於市內電話線兩端加裝設備,以非對稱式數位用戶迴路技術提供乙方連線至本業務之方式,本業務分為非固定制、網路型與多機型三種服務。前述ADSL請詳閱「ADSL租用契約條款」。

6.新世代用戶光纖網路(FTTB):係指甲方機房到社區或大樓佈放光纖,搭配乙太網路(Ethernet)VDSL技術,提供對稱速率之點對點乙太專線,供乙方連線至本業務之方式。前述新世代用戶光纖網路(FTTB)請詳閱「新世代用戶光纖網路(FTTB)租用契約條款」。

7.光世代網路:係指在甲方機房或利用光纖迴路連接至光化交接箱、社區、大樓、家庭等,再搭配乙太網路(Ethernet)VDSL技術,採best effort模式,供乙方連線至本業務之方式。前述光世代光纖網路請詳閱「光世代網路租用契約條款」。

8.3G行動網路:係指乙方租用甲方之3G行動網路業務,連線至本業務之方式。前述3G行動網路業務請詳閱「3G行動網路業務租用契約條款」。

 

 

4 條、本業務除提供網際網路連線服務外,其相關內容如下:

1.電子郵件信箱空間50 MBMegaByte)。

2.個人網頁空間10MBMegaByte)。

3.IP位址:

(1)動態IP:係指甲方於乙方每次連線時隨機提供之IP位址。適用於電話撥接式、ISDN撥接式、預付儲值撥接式、ADSL非固定制、光世代網路及3G行動網路。

(2)固定IP:係指甲方提供乙方固定之IP位址。適用於ADSL網路型、ADSL多機型、新世代用戶光纖網路(FTTB)及數據電路固接式(依據TWNIC規定配發)。

(3)其他加值服務依網頁上公告為主。

 

 

5 條、為維持系統正常運作,甲方有權過濾電腦病毒檔案等,乙方若不同意甲方代為過濾者,應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法通知甲方,但甲方為維護網路安全時,則不在此限。

 

6 條、乙方申請撥接式接續,於甲方系統重複上線時,甲方得立即予以自動斷線。

 

7 條、申請動態IP之乙方連線超過72小時或撥接式接續之乙方連線未傳送任何資料超過30分鐘時,甲方得予以自動斷線。

 

8 條、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應檢具申請書表及2份(含)以上之身分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但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免附證明文件;辦理各項異動或終止時亦同。前述申請,甲方得配合乙方特殊需求,另以簽訂契約方式辦理。

第七條    客戶申請租用本業務,應檢具申請書表及二份(含)以上之身分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但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免附證明文件;辦理各項異動或終止時亦同。

前項申請,本公司得配合客戶特殊需求,另以簽訂契約方式辦理。

9 條、本業務之租用最短期間為連續滿1個月。

第十四條  本業務之租用期間規定如下:

()、一般租用:租用期間最短租期為連續滿一個月者。

()、臨時租用:客戶為展示、測試或其他特殊需要而租用,其租用期間不滿一個月者,得申請臨時租用,不適用老客戶折扣優惠。

前項租用期間,本公司有權視業務性質或配合客戶特殊需求另訂最短租期。

 

10條、乙方申請後因故註銷申請,其已繳費用概不退還。

第十七條  客戶於本公司線路調定系統未施工前,因故註銷申請,已繳之ADSL接線費及HiNet系統設定費,本公司無息退還;但施工後註銷申請者,其已繳費用概不退還。

11條、甲方係以個別之用戶號碼(HN)或用戶識別碼(ID)(以下皆簡稱HiNet帳號)為不同之計價帳戶,乙方如申請2個以上之HiNet帳號時,各個帳號如有提供優惠措施,乙方不得要求將不同帳號之優惠合併享用,或要求以未享用之優惠折抵各帳號之每月最低通信費;另乙方喪失享有優惠應具之條件或身分時,如乙方未主動向甲方申請退租,甲方應自乙方喪失條件或身分之日起,逕以一般乙方之費率計收通信費,乙方不得異議。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係以個別之HiNet帳號為不同之計價帳戶,客戶如申請二個以上之HiNet帳號時,各個帳號如有提供優惠措施,客戶不得要求將不同帳號之優惠合併享用,或要求以未享用之優惠折抵各帳號之每月最低通信費;另客戶喪失享有優惠應具之條件或身分時,如客戶未主動向本公司申請退租,本公司應自客戶喪失條件或身分之日起,逕以一般客戶之費率計收通信費,客戶不得異議。

12條、本業務之各項費用收費標準詳如費率表,前述各項費用不含各式接續電路費用。

第九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應繳各項費用及收費標準詳如價目表;本公司有權調整費率,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之日起按新費率計收。

前項各項費用及收費標準調整時,應於新聞傳播媒體或各營業場所公告或於本公司網頁公告或以書面通知客戶,並自公告起作為契約的一部份。

第十條   客戶使用加值服務者,使用時以網頁上公告費用計收各項費用。

 

13條、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惟使用預付儲值制之承租人,其已預付之儲值點數或有效期限不因新費率調漲而減少或縮短。

14條、費率調整時,甲方應於調整生效日起 7日前於新聞傳播媒體、各營業場所或甲方網頁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乙方,並自公告起作為契約的一部份。

15條、乙方使用加值服務者,使用時以網頁上公告費用計收各項費用。

16條、乙方租用本業務自甲方申裝完成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申請終止之日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1日計算。起租月或終止租用月之租費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每日租費為全月租費之1/30,變更費率時,亦同。

第十五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自本公司裝妥設備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設備拆除之日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起租月或終止租用月之租費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每日租費為全月租費之三十分之一,變更費率時,亦同。

17條、乙方申請終止租用本業務應於預定終止租用日5日前向原申請單位提出終止申請。

第廿五條  客戶申請終止租用本業務應於預定終止租用日三日前向原申請單位提出終止申請。

18條、乙方預付儲值點數使用完畢或時間屆滿時,若未辦理續用手續,雙方契約即告終止,甲方將停止乙方一切使用權。

 

19條、使用預付儲值制時,乙方不得申請終止租用或退費。但因第46條或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情事發生時,乙方得申請終止租用及退費,甲方並應按比例退還乙方未使用之儲值點數之費用。

 

20條、甲方以套件方式銷售本業務,雖不適用本契約之審閱期間,惟乙方於購買時無法詳閱本契約內容時,乙方於拆封後如不同意本契約條款,得自購買日起7日內就未使用之部分向甲方請求依比例退費。

 

21條、乙方申請暫停使用,其停止使用期間,申請租用ADSL及光世代接續者,租費按最速率定價7折計收,除此之外租費仍應照繳。

第廿六條  戶申請暫停使用或因欠費或有第三十三條情事之一或有違反法令致被暫停使用者,其停止使用期間, 每月租費仍應照繳。

第三十三條第四項  如客戶依優惠方式申請,且於所承諾最短使用期間尚未屆滿時,因客戶違反本條規定致本公司終止契約時,客戶應依該優惠方式提前退租所訂補償措施補償本公司。

22條、乙方因欠費或有第46條情事之一或有違反法令致被暫停使用者,其停止使用期間,租費仍應照繳,但停止使用應繳租費之期間最長以1個月為限。如客戶依優惠方式申請,且於所承諾最短使用期間尚未屆滿時,因客戶違反本契約之規定致本公司終止契約時,客戶應依該優惠方式提前退租所訂補償措施補償本公司。

23條、乙方申請終止租用,租用期間未滿本契約條款第9條所規定之租用期限者,應補足未滿期間之各項月租費。但終止租用之原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免予補繳。

第廿七條  客戶申請終止租用,租用期間未滿本契約條款第十四條所規定之最短租用期限者,應補足未滿期間之各項月租費。但終止租用之原因不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所致者,免予補繳。

24條、甲方於乙方租用本業務之租用期間所提供之加值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郵件信箱服務、網頁空間、網路相簿、網路硬碟等),於本業務終止時,亦同時終止。

第廿九條  本公司於客戶租用本業務之租用期間所提供之免費加值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郵件信箱服務、網頁空間、網路相簿、網路硬碟等),於本業務終止時,亦同時終止。

 

25條、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沖抵次月應繳付之費用。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沖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甲方應於終止租用日起30日內於甲方之營運處所無息退還。

第卅條  客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本公司得於通知客戶後沖抵次月應繳付之費用,如客戶不同意充抵,本公司應於客戶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如客戶終止租用本業務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充抵應負費用後仍有餘額時,本公司應於終止租用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26條、乙方租用本業務應繳之費用,應在甲方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註銷其申請或通知定期停止其使用或得逕行拆除其機線設備並追繳各項欠費。經再限期催繳仍未繳納者,由甲方辦理終止租用。乙方所積欠之費用,乙方仍須繳納。

第卅一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應繳之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本公司得註銷其申請或通知定期停止其使用或得逕行拆除其機線設備並追繳各項欠費,經再限期催繳仍未繳納者,由本公司辦理終止租用。客戶所積欠之費用,仍須繳納。

27條、本業務之繳費通知郵寄地址或電子郵件位址,皆以乙方申請書或網頁上登載之資料為準,乙方更換郵寄地址或電子郵件位址,而未通知甲方致生任何延誤或損失時,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卅二條  本業務之繳費通知郵寄地址以客戶申請書或網頁上登載之資料為準,客戶更換郵寄地址而未通知本公司致生任何延誤或損失時,由客戶自行負責。客戶對各項應繳付費用有異議時,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理由向本公司申訴,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本公司得暫緩催費或停止通信。如客戶未於繳款截止日前通知,視為費用無誤。

28條、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有異議時,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理由向甲方申訴,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甲方得暫緩催費或停止通信。如乙方未於繳款截止日前通知,視為費用無誤。

29條、使用預付儲值制時,甲方應於乙方儲值點數使用完畢前,以電子郵件或書面主動通知乙方辦理續用。

 

30條、使用預付儲值制時,乙方得以書面授權甲方於儲值點數使用完畢時,以信用卡或銀行自動轉帳方式繳費以續用原有服務者,乙方於續用開始前仍得撤回或續用儲值點數未使用完畢前,終止續用原契約。續用期間終止契約或儲值點數未使用完畢前終止契約者,甲方應按未使用之比例辦理退費。

 

31條、本契約終止後30日內,甲方應保留乙方之帳號與乙方資料及通聯紀錄,乙方於該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原帳號與資料。期滿乙方仍未辦理續用,甲方除依法律規定外,得刪除該帳號與乙方儲存於甲方系統中之所有資料。

 

32條、甲方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必要時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但甲方應於7日前公告於網頁上並寄發電子郵件通知乙方。

第廿條  本公司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必要時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但本公司應於七日前公告或通知客戶。

33條、因甲方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除按下表之規定扣減租費外,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連續阻斷時間

(小時)

扣減下限

連續阻斷時間

(小時)

扣減下限

12以上-未滿24

當月月租費減收  5

72-未滿96

當月月租費減收 30

24-未滿48

當月月租費減收 10

96-未滿120

當月月租費減收 40

48-未滿72

當月月租費減收 20

120小時以上

當月月租費全免

 

第廿三條  客戶使用本業務,如因本公司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之損害,除按本契約條款第廿四條規定扣減租費外,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廿四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因不可歸責於客戶之原因,致系統障礙不能通信時,本公司應扣減租費。ADSL通信連續阻斷二十四小時以上者,每二十四小時扣減ADSL全月租費十五分之一,但不滿二十四小時部分,不予扣減。HiNet通信連續阻斷十二小時以上者,未滿二十四小時者,扣減當月HiNet月租費百分之五,連續阻斷二十四小時以上者,未滿四十八小時者,扣減當月HiNet月租費百分之十,連續阻斷四十八小時以上者,未滿七十二小時者,扣減當月HiNet月租費百分之二十,連續阻斷七十二小時以上者,未滿九十六小時者,扣減當月HiNet月租費百分之三十,連續阻斷九十六小時以上者,未滿一百二十小時者,扣減當月HiNet月租費百分之四十,連續阻斷超過一百二十小時者,扣減當月HiNet之月租費。

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查覺或接到客戶通知之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廿五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不能通信者,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

34條、前條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以實際通信開始之後為準,通信開始不明者,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推定為通信開始之時間。

35條、乙方對租用本業務所產生之各項費用有按時支付之義務,並對停用甲方服務前產生之費用有繳納之義務。

 

36條、乙方對於連線帳號及密碼應妥善保管,避免外洩。

 

37條、甲方提供乙方在郵遞服務或網頁空間下之磁碟空間,僅供暫存資料,乙方應自行做好備份,避免存放大量資料於主機上。

第廿一條  客戶使用之暫存磁碟容量,以本公司指配之容量為限。

38條、乙方在使用本業務時,應遵守本契約第九章所列之使用規則。

 

39條、乙方申請本業務時,應提供真實之個人資料,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乙方應自行負責。

第八條    客戶應保證其所提出之申請資料為真實完整,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客戶應自行負責。

40條、乙方個人資料如有變動時,應以電子郵件、郵件或電話通知甲方。乙方如以電話申請異動事項,甲方得詢問其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可辦理。如乙方怠於通知或所提供之資料有誤,因此對其權益造成任何影響,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41條、乙方租用甲方之電信設備,應妥為保管使用,如有毀損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應照甲方所定價格賠償。前述定價,甲方應考慮該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

第十八條  客戶租用本公司之電信設備,應妥為保管使用,如有毀損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應照本公司所定價格賠償。

前項定價,本公司應考慮該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

42條、乙方如申告障礙經甲方派員查修時發現,係因乙方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或其他非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者,甲方得收取檢查及維修費。

 

第十九條  電路障礙經本公司派員查修時發現,係因客戶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或其他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者,本公司得收取檢查及維修費。

43條、本業務所提供之HiNet帳號及密碼(PW)可以用來消費或購買甲方及合作廠商所提供之商品或加值服務,乙方對客戶號碼、客戶識別碼及密碼應負妥善保管之責,凡經由HiNet帳號所產生之各項費用,乙方均有支付之義務。

第十六條  本業務所提供之客戶號碼、客戶識別碼及密碼(PW)可以用來消費或購買本公司及合作廠商所提供之商品或加值服務,客戶對客戶號碼、客戶識別碼及密碼應負妥善保管之責,凡經由客戶號碼或識別碼所產生之各項費用,客戶均有支付之義務。

前項加值服務之規定,將公告於本公司網頁上,客戶同意遵守該規定。

44條、前條商品或加值服務之規定,將公告於甲方網頁上,乙方同意遵守該規定。

45條、本業務網路上可擷取之任何資源,皆屬該資料所有者所擁有,乙方應遵守各該網路資訊所有者之授權或其他任何法律規定,否則不得使用該等資源,如因此導致任何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涉。

第五條     本業務網路上可擷取之任何資源,皆屬該資料所有者所擁有,使用人應遵守各該網路資訊所有者之授權或其他任何法律規定,否則不得使用該等資源,如因此導致何責任由客戶自行承擔與本公司無涉。

46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權暫停或終止乙方於甲方Internet服務之所有帳號或終止甲方Internet服務之所有契約,並由乙方負一切法律責任;且於停權期間未滿時,拒絕提供乙方所有Internet服務:

1.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2.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3.有危害通信或影響其他用戶權益之情事者。

4.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寄發電子訊息至對方信箱造成對方困擾之情事者。

5.於論壇區張貼與主題無關之訊息之情事者。

6.濫發電子郵件、蓄意破壞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之情事者。

7.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正常運作之程式之情事者。

8.發表或散佈恐嚇、誹謗、人身攻擊、侵犯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之情事者。

9.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之情事者。

10.影響系統運作或加重系統負擔之情事者。

11.在網路上提供違反各項法令之商品或服務之情事者。

12.利用或委託他人以本項第4款之方式從事各項活動之情事者。

13.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甲方基於維護電子郵遞服務之品質及遏止大量或廣告或不實電子訊息濫發,甲方有權採取必要管理措施,前述電子訊息管理措施之規定公告於HiNet首頁之系統公告中,變更時亦同,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前述二項所稱之電子訊息係指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經由通訊設備傳遞之資訊。

第卅三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有權暫停或終止該客戶於本公司Internet服務之所有帳號或終止本公司Internet服務之所有契約,並由客戶負一切法律責任;且於停權期間未滿時,拒絕提供該客戶所有Internet服務:

1.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2.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3.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寄發電子訊息至對方信箱者。

4.於論壇區張貼與主題無關之訊息者。

5.蓄意破壞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者。

6.散播電腦病毒者。

7.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者。

8.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者。

9.有危害通信或影響其他客戶權益者。

10.影響系統運作或加重系統負擔者。

11.利用或委託他人以本項第三款之方式從事各項活動者。

12.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本公司基於維護電子郵遞服務之品質及遏止大量或廣告或不實電子訊息濫發,本公司有權採取必要管理措施,前述電子訊息管理措施之規定公告於HiNet首頁之系統公告中,變更時亦同,客戶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前述二項所稱之電子訊息係指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經由通訊設備傳遞之資訊。

如客戶依優惠方式申請,且於所承諾最短使用期間尚未屆滿時,因客戶違反本條規定致本公司終止契約時,客戶應依該優惠方式提前退租所訂補償措施補償本公司。

47條、甲方應每日24小時提供本業務契約中之各項服務。

 

48條、甲方應維持連線之品質及正常運作。

 

49條、甲方應提供適當之乙方服務以處理障礙排除、網路設定詢問、故障報修等事宜。

 

50條、甲方因技術上需要,得將用戶號碼(HN)、用戶識別碼(ID)、接續號碼、IP ADDRESS、系統設備號碼、連接方式、客戶介面、傳輸型態等予以變更,乙方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但甲方應於7日前通知乙方。

第十二條  本公司因技術上需要,得將客戶號碼(HN)、客戶識別碼(ID)、接續號碼、IP 位址、系統設備號碼、連接方式、客戶介面、傳輸型態、附掛之電話號碼等予以變更,客戶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但本公司應於七日前通知客戶

51條、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及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1.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2.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3.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第十三條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客戶基本資料均屬機密。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列情形者外,本公司不對第三人揭露。

前項資料客戶同意刊登者,本公司得編印或建置客戶目錄、資料庫。

52條、前條資料乙方同意刊登者,甲方得編印或建置乙方目錄、資料庫。

53條、乙方如自行於網際網路上散布或擷取之各項資料與程式,所涉及之各項法律責任,甲方概不負責。

 

54條、甲方如已於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時,告知與甲方系統相容軟硬體設備之標準並經乙方確認,乙方不得於申請後向甲方主張軟硬體設備不相容之擔保責任。

 

55條、乙方檢索證券交易資訊、櫃臺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及期貨交易資訊之加值服務時,應遵守「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及「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違反時,甲方得停止使用本業務1年。

第六條    客戶檢索證券交易資訊、櫃臺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及期貨交易資訊之加值服務時,應遵守「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及「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違反時,本公司得停止使用本業務一年。

56條、公眾無線區域網路(PWLAN)係甲方於公共場所建置無線接取設備與網際資訊網路,供乙方從事Internet之相關服務,本業務易因環境及無線傳輸技術等(諸如:微波爐、無線電話、藍芽裝置、WLAN基地台等)因素影響,產生射頻干擾(如封包遺失、瞬斷等),如因而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甲方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條    公眾無線區域網路(PWLAN)係本公司於公共所場建置無線接取設備與網際資訊網路,供客戶從事Internet之相關服務,本服務易因環境及無線傳輸技術等(諸如:微波爐、無線電話、藍芽裝置、WLAN基地台等)因素影響,產生射頻干擾(如封包遺失、瞬斷等),如因而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本公司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57條、甲方如因情勢變更,得暫停或終止各項服務,乙方已繳租費,除按未到期日扣減租費外,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