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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客戶應遵守HiNet租用契約條款、本公司各項相關業務營業規章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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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客戶應遵守網際網路使用規則、慣例及禮儀,不得非法侵入、破壞網路上任何系統或服務,以維護所有客戶之權益。 |
| 三、 |
HiNet網路上可擷取之任何資源,皆屬該資料所有者所擁有,非經正式開放或授權,使用人不得使用該等資源。 |
| 四、 |
客戶檢索證券交易資訊、櫃臺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及期貨交易資訊之加值服務時,應遵守「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及「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之相關規定,違反時,本公司得暫停使用一年。 |
| 五、 |
客戶使用HiNet應繳之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本公司得註銷其申請或通知定期停止其使用或得逕行拆除其機線設備並追繳各項欠費。經再限期催繳仍未繳納者,由本公司辦理終止租用。客戶所積欠之費用,客戶仍須繳納。但客戶對各項應繳付費用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本公司暫緩催費或停止通信。 |
| 六、 |
客戶租用本公司之電信設備,應妥為保管使用,如有毀損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應照本公司所定價格賠償。 |
| 七、 |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客戶基本資料均屬機密。但本公司為業務需要,得使用客戶同意在本公司登記之資料。前項資料本公司得編印或建置客戶目錄。但客戶要求不刊登者或不同意時,不在此限。另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本公司不對
第三人揭露。 |
| 八、 |
客戶不得於網路上用任何方式發送大量郵件,以避免浪費網路資源及加重本公司系統之負擔。若客戶發送大量郵件,一經本公司查證屬實,本公司有權終止該客戶之使用並於網站上公佈其帳號。 |
| 九、 |
客戶租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暫停其租用,處理方式「第一次以暫停十四日,第二次以暫停三個月,第三次以暫停六個月」,並由客戶負一切法律責任。但易上網客戶擅自寄發廣告信件,由客戶負一切法律責任,經查證屬實者,則本公司將終止該帳號之使用權,且不退還已繳交之費用:
- 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 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 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寄發電子訊息至對方信箱。
- 於論壇區張貼與主題無關之訊息。
- 蓄意破壞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
- 散播電腦病毒。
- 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
- 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
- 有危害通信或影響其它客戶權益者。
- 影響系統運作或加重系統負擔者。
- 利用或委託他人以本項第三款之方式從事各項活動者。
- 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本公司基於維護電子郵遞服務之品質及遏止大量或廣告或不實電子訊息濫發,本公司有權採取必要管理措施,前述電子訊息管理措施之規定公告於HiNet首頁之系統公告中,變更時亦同,客戶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前述二項所稱之電子訊息係指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經由通訊設備傳遞之資訊。 |